A1. 計畫原則為補助「個人2年100萬元」,但可視每支申請案件內容及審查情況而定。因此可由不同申請人的專業領域規劃計畫內容,以達成共同目標,但須獨立申請計畫(相同計畫書內容無法核定3次)。每項申請案的審核結果將依最終委員審查決定。
A2. 經費支出範圍如下:
可列入經費支出:包含執行計畫所需基本生活代金、顧問諮詢費、企劃費、廣宣費、交通費、場布費、設備與器材租借費及其他相關執行業務費、活動短期場地租賃、耗材支出(如:烘焙材料、場地布置之印刷品等)等,均得列入補助項目。
不可列入經費支出:有關土地取得、辦公家具購置及修繕費、非耗材性設備購置、水電、設備維護、空間裝潢、數位行銷(如廣告投放)等項目則不得列入。(非耗材性設備可透過租賃的方式取得,並提供合法單據作為補助核銷依據)原則為資本門(硬體)不可申請,經常門(軟體)可申請。
A3. 自籌款並非必要項目,申請者可依自身需求決定是否自籌資金,並於每年度交付執行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時,明確標註自籌款項,移居者如願意投入自有資源,規劃永續經營模式,吸引企業投資,有助擴大計畫效益。
A4. 「生活代金」是指為協助計畫申請者維持基本生活開銷而提供的補助費用。
A5. 2年計畫期間共分為4期撥款,第1期款為第1年補助總額之70%(若申請50萬則為第1期款35萬),第2期為第1年補助總額之30%,第3期款為第2年補助總額之70%,第4期為第2年補助總額之30%。第1期款於計畫核定後撥付,第2-4期款會由委員審查,檢核計畫執行情形後進行撥付。申請者需檢附發票或收據覈實支付,以確保經費使用符合補助規範。
A6. 生活代金無須提供額外證明,申請者以制式領據格式簽署後,即可向客家委員會請領。
A7. 計畫可編列設計費,但費用不得由申請者本人支領,需委託第三方執行,並提供合法單據。
A8. 可編列顧問費、訪談費或出席費,相關預算編列需符合政府相關規定標準(如出席費2,500元/次),並須檢附合法單據。
A9. 第一年計畫執行若完成並通過檢核,無須退回已撥付之補助費用。但若年度檢核時發現第一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則可能追回已撥付款項。
A10. 補助金額以每年50萬元為原則,但最終金額將依現地訪視之審核結果與計畫執行情況決定。請領方式僅生活代金以領據方式核銷,其餘支出皆須檢附合法單據覈實支付。
A11. 每年補助金額為50萬元為原則,如單一年度需要有較大筆的經費支出,須由申請者以自籌款的方式支出。
A12. 計畫補助不屬於個人債務,不影響銀行貸款或借貸條件。
A13. 115、116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視本會政策調整辦理。
A14. 提案計畫之經費由提案者依實際需要編列,經本會核定後,原則將給予每年新臺幣50萬元之補助經費,以2年期為限,補助總額以100萬元為原則,提案計畫書應以2年所需經費規模編列。
A1. 本計畫對居住地證明方式不設限,申請者可提供足以證明戶籍地、現居地或移居地的相關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戶籍謄本、切結書等,並無強制規定需遷戶籍。
A2. 工作證明非必要項目,但可提供足以證明工作地點的相關文件,如勞保投保證明、店面租賃契約等,作為審查參考。
A3. 移居條件不以移動公里數認定,而是以現居地及移居地是否不同作為判定標準。
A4. 是的,移居地點須為客家委員會所公告的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其他地區不符合條件。
A5. 考量經費分配及個人執行能力,建議先以單一地區為主要推動區域,待計畫產生具體成果並可穩定運行後,再逐步擴展至其他地區。
A6. 可以。申請時可檢附土地證明文件,以確認該地點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A7. 現居地及戶籍地可以為非客庄地區,但移居地必須位於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A8. 只要是以個人名義申請,且計畫內容不同,即可提出申請。
A9. 可以。只要現居地與移居地不同,即符合申請條件。若同時於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A10. 補助金額以每年50萬元為原則,但最終金額將依現地訪視之審核結果與計畫執行情況決定。請領方式僅生活代金以領據方式核銷,其餘支出皆須檢附合法單據覈實支付。
A11. 認定標準與國內移居相同,只要是移居至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即符合申請條件,若同時於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A12. 申請階段,現居地與移居地不同,即符合申請條件,若同時於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計畫執行階段,將安排委員進行現場訪視,查核計畫執行狀況,若發現申請者因居住地問題導致計畫推動成效不彰,本會得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已補助經費。
A13. 不限定活動辦理的場地租借地點必須與計畫實施地相同,申請者可依計畫需求選擇合適的場地辦理活動。
A14. 只要該工作室位於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且與申請者的現居地不同,即符合申請條件。
A15. 只要現居地與移居地的鄉、鎮、市、區不同,且移居地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無論是跨縣市或同縣市內跨行政區的移動,皆符合申請資格。
移居定義範例 :
1. 現戶籍位於南庄,欲移至竹南
→可申請計畫,若同時為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戶籍及移居地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2. 現戶籍位於南庄,欲待在南庄申請計畫
→若現居地址非南庄,可申請計畫,若同時為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現居及移居地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若現居地址也為南庄,不可申請計畫。
3.多年前居住於南庄,現居及戶籍皆位於竹南,欲返回南庄申請計畫
→因現居地址與移居地址不同,可申請計畫,若同時為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現居及移居地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A1. 本案徵件須知已敘明,提案內容計畫須突顯在地特色,符合客庄地區之農村永續、產業創生、微型工藝、傳統文化藝術保存、文化資產、環境永續等,並能帶動居民公共意識,有利於客庄地區廢棄或閒置場域活化、改善區域消費力、吸引創新產業及工作者、強化社會參與、地方脈絡連結性及地方共好者等相關計畫,均可提案。
A2. 本案徵件須知已敘明,提案內容計畫須突顯在地特色,符合客庄地區之農村永續、產業創生、微型工藝、傳統文化藝術保存、文化資產、環境永續等,並能帶動居民公共意識,有利於客庄地區廢棄或閒置場域活化、改善區域消費力、吸引創新產業及工作者、強化社會參與、地方脈絡連結性及地方共好者等相關計畫,均可提案。鼓勵跨族群及目標受眾間的多元合作,以提升計畫的影響力及效益。
A3. 計畫執行期間為2年,提案時需敘明整體計畫目標,並規劃各階段的執行項目與期程。
A4. 若計畫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儘早向本會反映,並提出適當的調整方案,經審查委員及本會同意後可修正計畫,但須以計畫整體目標及執行期程2年期不變為原則。若進度嚴重落後,經委員查核時才發現且未見改善,本會有權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相關經費。
A5. 有的,計畫執行過程中將安排委員至現場進行訪視,以了解計畫推動情形。若執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特殊情事、窒礙難行或執行困難等事件須變更計畫執行內容,申請者可敘明理由依程序向本會提出計畫內容修正申請,但須以計畫整體目標不變為原則,經本會審查後決定是否調整,且計畫執行期程仍為2年期。
A6. 無強制要求,但申請者可視需求邀請本會參與,本會可協助提供計畫曝光機會或宣傳資源。
A7. 申請時無須開始執行,但建議有完整的計畫架構與可行性評估,確保計畫能順利推動。若已有初步運行的計畫,可在提案時補充相關經驗,以提升可行性與說服力。
A8. 是的。獲選者須依審查委員之建議修改計畫書內容,補充執行細節與流程,並以Email的方式繳交。
A1. 今年度年齡條件較前2屆之年齡限制已從20-65歲下修成18-65歲之青壯年,未來是否再放寬年齡限制,本會將再行研議。
A2. 因屬政府機關計畫申請,且涉及補助款項,因此須核對個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皆僅使用於本計畫,且活動網站皆符合相關資訊安全的要求。
A3. 依據「本會補助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須檢具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影本,若未取得國籍則不符合申請條件。未來是否再放寬為具有居留證者亦能申請計畫,本會將再行研議。
A4. 只要符合18-65歲之年齡條件皆能申請,但在學學生須考量如何兼顧學業與計畫執行,此部分將列入審查考量。
A5. 申請者本人須移居至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但合作協力對象則不受區域限制,申請時可於資料中說明須仰賴該合作對象的專業或資源。
A6. 目前計畫不以客語認證作為補助條件,但因計畫推動地區涵蓋全臺70個客家重點發展區,建議可提升自身客語溝通能力,以提升計畫推動效益。
A7. 依據「本會補助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曾獲補助並完成計畫執行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同計畫。
A8. 可以,只要現居地與移居地不同,即符合申請條件。若同時於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A9. 計畫未限定須具備客家人身分才能申請計畫,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
1.114年度年滿18歲至65歲(即民國49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出生)青壯年。
2.以未獲其他部會類似補助者為優先。
3.計畫實施地點須位於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並以含行政院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25處為優先。
A10. 只要現居地與移居地不同,即符合申請條件。若同時於計畫公告前3年內(即111年2月14日迄今)移居客庄且可提供證明文件者,審查較為加分。
A11. 114年度年滿18歲至65歲者(即民國49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出生) ,均符合本計畫「青壯年」定義。
A1. 本案徵件須知已敘明,提案內容計畫須突顯在地特色,符合客庄地區之農村永續、產業創生、微型工藝、傳統文化藝術保存、文化資產、環境永續等,並能帶動居民公共意識,有利於客庄地區廢棄或閒置場域活化、改善區域消費力、吸引創新產業及工作者、強化社會參與、地方脈絡連結性及地方共好者等相關計畫,均可提案。但移居地區需位於 70 個客家重點發展區,若地區非位於客庄,僅提供客庄「線上」服務,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A2. 本案徵件須知已敘明,提案內容計畫須突顯在地特色,符合客庄地區之農村永續、 產業創生、微型工藝、傳統文化藝術保存、文化資產、環境永續等,並能帶動居民公 共意識,有利於客庄地區廢棄或閒置場域活化、改善區域消費力、吸引創新產業及工 作者、強化社會參與、地方脈絡連結性及地方共好者等相關計畫,均可提案。最終審 查將由委員依據計畫整體影響力與適切性進行綜合性的評估。
A3. 「合作協力對象」指的是共同推動計畫的夥伴,無論是自己的家人、法人、團體 或其他個人,只要在計畫執行上具備合作關係,都可視為合作協力對象。
A4. 申請資料除填寫基本資料外,尚包含計畫摘要、計畫目標、執行地點整體資源及 現況分析等,須簡要說明計畫推動方向,每項以 500 字簡要說明即可。
A5. 本計畫的核心目標為移居客庄,建議計畫內容與客庄地區的關聯性越高越好,但 本年度提案類型沒有限制,只要認為計畫可以協助客家文化傳承或推廣客家產業等, 都符合申請條件。
A6. 過去提案較多文化產業推廣類或客家技藝傳承類,客語傳承類的計畫相對較少。
A7. 一個人僅能提出一項計畫,不得於不同地區重複提案。合作協力夥伴則不受區域 限制。
A8. 申請人須說明該計畫與客庄地區的關聯性及助益,並於基本資料表清楚載明其他 執行計畫內容,計畫的在地適應性與實際影響力將成為委員評估的標準,並須確保各 項補助資金運用符合各部會的規範,以避免重複申請相同用途的補助。
A1. 政府鼓勵計畫申請者靈活運用各部會資源,以提升計畫的推動力與可行性。然而, 申請人須說明計畫與客庄地區的關聯性及助益,並於基本資料表清楚載明其他執行計 畫內容,計畫的在地適應性與實際影響力將成為委員評估的標準,並須確保各項補助 資金運用符合各部會的規範,以避免重複申請相同用途的補助,確保計畫執行的透明 度與合規性。
A2. 每區補助二案為原則,但若單一區域有多項優秀提案,仍有機會補助超過兩案, 以鼓勵各界人才能將自身經驗帶回客庄。另為確保公平性,每區補助之案件數將依最 終審查決定,無法事先公開各區申請狀況。
A3. 目前計畫無提供相關場地或平臺資源。但審查時會考量申請者的資源準備情況, 建議提案時即規劃好所需資源,以提升計畫可行性及審查評分。
A4. 每區補助二案為原則,但若單一區域有多項優秀提案,仍有機會補助超過兩案, 以鼓勵各界人才能將自身經驗帶回客庄。每個案件為獨立審查,不受其他案件影響, 審查重點仍以計畫內容與執行可行性為主。
A5. 計畫地點雖為審查參考因素之一,但不會成為決定性加分條件,審查重點仍以計 畫內容對客庄發展的影響力為主。
A6. 每半年會安排委員進行現地審查,並會事先與移居者確認訪視時間。訪視目的為 確認計畫內容有確實執行,並了解是否有執行上的困難,以便提供適當協助。
A7. 不可以,提案者與執行者必須為同一人。計畫通過後,所有撥款對象及權利義務 皆以最初提案者為主。
A8. 審查時經費的編列方式可能成為委員所關注的項目,建議申請者提前準備完整的 經費規劃說明,以利審查時順利回應相關問題。
A8. 若計畫執行時遇到相關變動,建議及早向本會反應,以研議在不影響計畫核心目 標的前提下,是否能進行適當調整。
A10. 計畫採無紙化線上申請,須自 114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 時至 114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於申請網頁填寫計畫書內容,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無須再寄送紙本計畫 書。